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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联合旅游车队 车辆管理办法

2016/9/20 1:29:56标签:兰州联合旅游车队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客运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兰州安顺行、鑫晟、新金桥、奥林几家旅游客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联合组建了兰州旅游汽车订车管理业务平台,共同对上述几家公司所属车辆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的原则,负责旅游车辆的安全管理、运费结算和服务质量投诉。通过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实行“网上租车”,承租人“足不出户”就可轻松办理租车业务,确保公开、公平调派,杜绝暗箱操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车辆管理以“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为根本方针,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发展,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标准化的旅游客运服务。

{C}第一章    {C}    

联合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联合公司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旅游、包车客运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2、从业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5年以上驾龄,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 分记录。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联合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联合公司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方可进行从业资格备案。车辆载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载货。

第二条 所有车辆集中监控和统一安检,车辆出团须统一调派,应当始终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安全第一”的从业原则。

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在每次发车前必须主动接受车辆安全检测。未经安全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运营。

联合公司定期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学习记录和台账。

联合公司成立稽查队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对联合公司旅游车辆进行途中、景点安全检查,对车辆正常经营秩序进行稽查,做好车辆登记和签字确认工作,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台账。

旅行社租使用车辆时,必须与联合公司签订旅游、包车客运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条 联合公司加强对游客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文明乘车。

第四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游客伤亡,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和安监部门。

联合公司建立车辆档案,实行“一司一档”“一车一档”管理。车辆档案包括: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车辆照片及车辆二级维护电子报备单、承运人责任险(50万/人以上)等有关车辆营运手续和保险资料齐备,完整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台账,并录入旅游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第五条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操作规程

1、发车前必须坚持车辆日常保养和维修,按时对车辆进行季检和年审,确保车辆安全技术达标,确保不关闭行车记录仪。

2、旅客“三品”安检:旅客及随车行包必须严格自觉遵守“三品”安全检查制度规定,严禁携带“三品”和“违禁品”乘车。积极主动的配合完成“三品”和“违禁品”安全检查工作,尊重他人和自身所享有的安全权利。

3、安全告知:车辆发车前,由导游检查和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驾驶人按照《安全告知制度》的规定,发车前向旅客进行“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内容包括:驾驶人姓名、车属公司、讫止站点、休息地点、运距、运行时间。

第三章 车辆运营   

第六条 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结合”的方式执行,将旅游汽车按核准载客人数和行驶公里计算车费。

第八条 规范旅游车调派管理。充分考虑承租人、导游与旅游车经营者的各方权益,满足承租人在租用旅游汽车方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承租人在网上自主订车。

1、调派:承租人按需要车型(座位)、按照订车流程锁定车号。

2、由于系统自动为车辆排班,车辆必须在回团后完成安检工作,安检合格后方能排班;安检不合格车辆修理后复检,检验合格后按序排班

3、驾驶员接到任务后到公司打印出团《派车单》、《包车线路牌》执行出团任务。

4、因未报班擅自执行出团任务的,视为私自承揽业务,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5、承租人网上所订车辆因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出团,联合公司派车接驳,产生的费用由联合公司承担;

6、预订接团地点默认为兰州市城关区,其他地区接团的请在景点选择里进行添加,以便准确的计算车费,

7、如承租人在完成租车业务后,未及时电话通知车辆经营者(或驾驶员)出团时间及接团地点的,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联合公司根据市场的淡、旺季对租车价格及时调整,

(1月01日至3月15日)租车价格下浮25%以内、

(3月16日至4月30日)租车价格下浮15%以内、

(5月01日至6月15日)租车价格下浮10%以内、

(6月16日至10月10日)租车价格执行标准运价、

(10月11日至12月31日)租车价格下浮20%以内、

以上价格浮动不含黄金周和节假日。

第十条 旅游车辆调派管理系统不受理距用车时间6小时内和当日19:00后调派次日9:00前的租车业务。

第十一条 订车管理系统,每天上午9:00至19:00开通网络订车业务。

1、当天上午9:00至12:00所订车辆执行次日团队任务的,在当天14:00前申请取消租车业务的,可按无违约受理此取消业务。

2、接团城市与车辆待命城市必须一致,,调派车辆后承租人应立即通知经营者(驾驶员)

3、自助租车系统不受理距用车时间6小时内和当日19:00后调派次日10:00前异地接团的租车业务。

第十二条 旅游客运管理系统按以下事项,受理承租人申请变更用车天数:

1、预订租车业务完成后,旅游客运管理系统不再受理延长用车天数。

2、团队结束后或该车已被调派的,旅游客运管理系统不能受理承租人延长用车天数。

3、旅游客运管理系统不受理承租人减少用车天数业务,承租人可以取消用车。

4、承租人必须在团队用车结束前24小时登录旅游客运管理系统申请延长用车天数,延长天数未达到4天的,不享受天数折扣。

第十三条 接、送机、火车不纳入网上调派锁定车辆(接团直下的除外);一天只接、送机、火车、无行程的租车业务,按单趟接、送业务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单趟接、送团队业务只限兰州市内酒店与酒店之间、酒店与餐馆之间的接送。

第十五条 党、政、军机关及个人名义租车,由联合公司运调部凭相关证明办理调派。

第十六条 为了游客的安全,当天结束行程需从异地返回兰州送机的,如遇雨天、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提前出发安全抵达;

第十七条 为了维护承租人与车辆经营者的利益,严禁套团使用车辆,否则,视为违约,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承租人套团使用车辆的,当月第一次经联合公司查实,将暂停其用车计划权限7天;第二次经联合公司查实,将暂停调派权限和用车计划权限15天,;第三次经联合公司查实,将给予注销该承租人注册账号, 
  2、驾驶员配合承租人套团使用车辆的,当月第一次被查实,联合公司将从该车经营者的营收款中,扣除该团次的运费总额的40%违约金;第二次被查实,联合公司将从该车经营者的营收款中,扣除该团次的运费总额的60%违约金;第三次被查实,联合公司将从该车经营者的营收款中,扣除该团次的运费总额的90%违约金
  第十八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核对《派车单》上所注明的用车单位与实际用车单位是否相符。如实际用车单位与《派车单》上所注明的用车单位不相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如驾驶员未核对用车单位的,经联合公司稽查队查获,将按私自承揽业务处理。

1、承租人网上办理租车业务时,所填写的租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所办理的租车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如所办理的租车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经联合公司查实后暂停其自助订车业务功能,承租人须到联合公司办理租车业务;

2.1承租人操作人在完成每笔租车业务后,应及时电话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接团时间、地点;

2.2当承租人办理取消用车或其他退款手续时,必须凭《租车确认交易单》、《取消用车证明》、《退款证明》及相关付款凭证,到联合公司运调部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所有的租车业务一律按“先付款后上车”的原则收取100%运费后才能锁定车辆,

第二十条 车辆出团过程中,游客突发急病,司机有义务送游客前往医院救治,否则产生的投诉,按规有关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天上午9:00至12:00所订车辆执行次日团队任务的,在当天12点前订车当天14:00前申请取消租车业务的,可按无违约受理此取消业务。在当天12点前订车当天14:00至16:00点申请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收取违约金;当天16:00点后申请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用车后取消用车,按未用车天数的运费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时间(天数)或行车里程计收租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申请取消用车时,将按运费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并以下规定收取相应的运费。

3、承租人在用车期间内申请取消用车联合公司将根据实际用车天数(时间)及车辆行驶里程计收运费,如行程中含有非常规景点的,应按行程计费天数的规定计费,并收取相应的运费;驾驶员应按实际计费天数完成当天该团队最后的运输任务。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因操作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车辆出团前或过程中,因行程(含接、送地点、时间)改变,承租人应及时向联合公司运调部申请办理变更,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进入用车时间后,承租人因改变行程减少天数的,已支付的运费不给予退还,承租人可以取消用车。

第二十七条 被调派时无法正常出团,或经营者拒绝执行调派任务(含接驳车、应急待命车辆),按照接驳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车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所参营车辆出团须经联合公司调派,严格按《派车单》上的出团及回团时间执行。当团队行程有变更时,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向联合公司运调部申报并按其指令执行,否则视为私自承揽业务。

 

1、承租人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相互勾结,实际用车的接团或送团队时间与《派车单》不相符的,经查实,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相互勾结,有意隐瞒实际用车行程、天数、人数、接团、送团地点等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承租人网上自助操作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违规操作一次的暂停其在网上自助调派操作功能7天,第二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15天,在开通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前,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操作账号所属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后,方可开通操作权限。

第五章  调派接驳车

第二十九条 接驳车辆计费标准以下规定执行:

1、如接驳车辆与被接驳车辆为同一系列相同等级的,接驳车辆的运费按被接驳车辆的标准收费。

2、因接驳产生的空驶费,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条 旅游汽车未按时到达接团地点,或拒绝执行调派的,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派车接驳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1、如出现车辆紧缺的情况,公司系统内无车可派时,联合公司运调部可调派其它车辆接驳,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经营者承担。

2、如出现车辆紧缺的情况,公司已经无法调派车辆接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责任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车辆途中抛锚及因故无法正常继续行驶,经营者(驾驶员)应在15分钟内将解决方案报管理公司运调部。

1、应急接驳,在确定该车在60分钟内修好的前提下,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做好游客安抚工作。 

1.1当确认该车无法60分钟内修复,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就近联系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将游客送往景点或酒店,同时报管理公司运调部备案。若该车经营者(驾驶员)无法联系到车辆时,应及时报告联合公司运调部,由运调部就近联系派车接驳;

1.2应急接驳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车辆经营者)现付,接驳运费无法现付时,必须报联合公司运调部从被接驳车的当团次运费或当月营收款中扣出支付。

1.3接驳车必须持有被接驳车当团次的《派车单》,执行接驳任务,否则视为私自承揽业务;

1.4运调部业务员应告知被接驳车和接驳车经营者(驾驶员)在两车会合时,双方驾驶员必须在被接驳车辆当团次的《派车单》背面签名,留下联系电话,注明在何时、何地接驳,运调部经办人的姓名、电话(手机)等,同时运调部业务员及时将接驳资料以短信方式传给联合公司稽查人员;

1.5如接驳车不在抛锚地接游客的,被接驳车驾驶员应提前在当团次的《派车单》签上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码,由导游携带让接驳车驾驶员按规定在《派车单》签名备注。

2、车辆在执行任务的途中抛锚,无法立即修复时,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将情况及时报告联合公司运调部,由联合公司运调部派车接驳;不及时报告情况造成游客投诉由被接驳车承担;

2.1调派接驳车辆时,联合公司运调部按就近调派车辆的原则,调派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驳;如承租人坚持要求使用旅游车辆时,业务员应告诉承租人所调派的旅游车辆的出发点到达接到游客的预计时间,因旅游车辆到达故障地点所担误的时间所造成的投诉将不受理;

2.2当公司无车可派时,联合公司运调部可以向其它公司车辆借调车辆应急,所产生的差价由被接驳车辆的经营者承担。

2.3、车辆途中抛锚及因故无法正常继续行驶,经营者(驾驶员)在30分钟内未定解决方案或在60分钟内未修复的,则按全程接驳处理,所产生的接驳费用由该车经营者承担。

2.4、车辆途中抛锚及因故无法正常执行出团任务时,并且无法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取得联系,联合公司运调部应及时按接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接驳车辆修复后,经安检合格,重新排班,接驳车辆被视为在执行任务,回团后按序排班

第三十三条, 调派接驳车辆时,在能满足承租人用车需求,车辆经营者可自行联系有经营许可的车辆接驳,应急接驳一天并同时报联合公司运调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管理公司运调部调派接驳车辆(不含本公司旅游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管理公司再派车接驳的,该单趟接驳运费的差价由服务质量备用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以下事项所产生的空驶费,由承租人承担:

1、承租人产生异地接、送团的。

2、团队行程的接团城市与车辆待命城市相同,但送团城市与车辆待命城市不相同的。

第六章、网络中断车辆应急调派业务

第三十六条系统出现网络故障时,所有的租车业务统一由公司运调部、受理租车业务。由公司运调部根据车辆运行动态,以手工方式派车。并以车辆排班的先后顺序,打印出车辆相关排班资料,由运调部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 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停止手工调派车辆,把所派车辆的相关资料及时送达公司网络技术部,待调整完排班顺序后,通知及在网上公告恢复网络调派。

第七章 结算

三十八条 团队结束后,经营者(驾驶员)凭承租人签署的派车单《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评价表》作为该团运费结算凭据到联合公司结算。

第八章 车辆与驾驶员信息标记

第四十三条 车辆或驾驶员被承租人投诉的,经核实,管理公司服务质监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信息录入旅游客运管理系统。并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当车辆(或驾驶员)发生有效投诉时,系统以“×”作为标记。每次有效投诉,系统在该车公开信息栏中增加一个“×”。

第四十五条 旅游客运管理系统预留应急接驳车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停运车辆的监管,杜绝停运车辆,在停运期间私自揽团等违规行为。对停运的车辆实行GPS卫星定位监控,如在停运期间,发现该车行驶频繁或活动区域超出待命城市的,联合公司稽查队应及时将该车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第四十七条 为了鼓励承租人到联合公司网络平台上订旅游车,联合公司将在每季对各承租人用车量或运费总额进行季度评比,对前五名的承租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一些常用“黑车”或未经管理公司调派车辆的承租人,将取消该承租人的租车优惠政策。

 

 

联合车队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编辑:甘肃壮观天地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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